1月8日,台湾地区“卫生福利部”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号令,自即日生效。主要内容包括:(1)按照原卫署药字第○九四○三○六八六五号公告,铅、砷及其化合物成分系不得添加于化妆品中。(2)化妆品于制造过程中,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它因素,且技术上无法排除,致含自然残留微量之重金属铅、砷时,则其最终制品中所含不纯物重金属铅、砷之残留量,铅不得超过 10 ppm ,砷不得超过 3 pp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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