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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FOS限制-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
发布时间:2017-01-20

PFOS限制-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
        2006年12月27日,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《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》(2006/122/EC),该指令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生效,2009年5月31日废止,相应管控要求纳入REACH法规限制篇。
  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。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、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.005%的物质。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。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.1%(1000ppm)的成品、半成品及零件。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,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涂层表面,其中,纺织品及涂层材料限量为1μg/m2。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,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。
  对指令进行评估。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,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,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。
  美国EPA提出了PFOA Stewardship计划(PFOA自主削减计划),即至2010年PFOA排放减少95%,2015年减少100%,即零排放。
  挪威污染控制管理局(SFT)提出的PoHS草案中,亦明确限制了PFOA的应用,限制为50ppm。
PFOS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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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丹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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